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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 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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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批准认证注册资格
1.1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
a) 申请方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组织,或是具有法律地位组织的一部分;
b) 当国家、地方或行业对申请方有许可资质要求时,申请方具有规定的许可资质;
c) 申请方所申请的认证范围应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许可资质准许范围一致,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资质范围;
d) 申请方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
e) 申请方已与中心签署认证合同,承诺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认证费用;
f) 申请方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应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g) 申请方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需要时能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1.2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a) 申请方已知悉并理解提供的公开文件;
b) 申请方向中心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 申请方与中心签署认证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 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文件覆盖申请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e) 申请方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通过审核组的现场审核、认证审核材料评审,并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发认证证书。
2. 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2.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许可资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持续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范围与营业执照、许可资质以及审核组提供的审核证据相一致;
b)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实现守法和持续改进的承诺;
c) 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出现变化及时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d)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国家或行业抽查没有出现不合格;
e)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内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或一旦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f)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抱怨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g) 获证客户能及时向中心报告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变化信息(包括重大事件、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及通讯地址、联系人、员工人数、生产环境的变化等);
h) 获证客户履行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2.2 持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内履约认证合同,自觉接受安排的监督审核、非例行检查和必要的回访活动,并经确认符合认证标准和本规定2.1条款的各项条件,可通过再认证(复评)持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b) 获证客户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提前90天向中心提出再认证(复评)申请,重新签订认证合同,并缴纳再认证(复评)费用;
c) 申请再认证(复评)的客户与中心重新签订《认证合同》,经合同评审、现场审核、合格评定通过后,中心为客户重新颁发证书;
d) 中心与再认证(复评)客户约定现场审核时间,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再认证(复评)审核全部工作,包括接受审核组的现场审核、关闭不符合项、批准认证注册等内容;
e) 中心批准认证注册资格后,为再认证(复评)客户换发新的 认证证书;一般情况下,新证书起始日应在原证书结束日前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确保获证客户的认证注册资格持续生效;
f) 重新颁发的认证证书上应标有持续保持认证资格的标记,以表明获证客户所处的认证周期和连续获得认证资格的年限。
3. 扩大认证注册范围
3.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可根据组织实际情况的变化,扩大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所扩大的范围应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地方法规和许可资质要求;
b) 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证据;
c)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应与扩大后认证范围一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d) 获证客户近一年来,未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 获证客户向中心重新申请新扩大的认证范围时,需要按规定补缴相应的认证费用。
3.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客户认真阅读并理解公开文件中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的内容;
b) 客户向中心市场部项目经理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及相关证据(如修改后的管理手册、重要环境因素/危险源清单、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等);
c) 市场部项目经理负责办理扩项手续,扩项申请经评审人员确认,技委会主任批准后,客户应按照规定缴纳扩项认证费用;
d) 客户应提供与认证范围一致的生产作业场所,按照审核部约定的日期接受审核组的现场审核;需要时,扩项审核可与监督审核、复评审核一起进行;
e) 经扩项审核证实客户的管理体系符合管理标准要求时,按扩项后的范围换发认证证书;
f) 客户接到新认证证书后,应将原证书及时寄回,做报废处理。
g) 需要时,获证客户可与中心修订或重新签定认证合同。
4. 缩小认证注册范围
4.1 缩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作业场所、生产过程等,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b)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作业场所、生产过程等,不愿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且拟缩小部分不影响保留范围内的质量控制、不存在重要环境风险、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风险;
c) 获证客户不再生产某类产品或不再提供某种服务(如两次监审无设计开发或不能提供某产品生产现场,应在体系覆盖范围中取消与设计开发或该产品有关的词汇)。
d) 获证客户认证范围中部分产品涉及许可资质要求(含3C认证),但不能(或暂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规性证据时,应相应缩小体系覆盖范围。
4.2 缩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客户向中心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审核组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
b) 按程序规定审定、批准,并为获证客户换发认证证书;
c) 获证客户接到新认证证书后,应将原证书及时寄回,做报废处理;
d) 需要时,获证客户可与中心修订或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5. 暂停(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5.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经核证,当获证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应暂停其认证注册资格:
a) 获证客户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或在认证审核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
b) 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严重不符合项,但不能在预定时间内有效纠正;或因关闭一般不符合超过三个月,导致审核材料失效;
c) 获证客户不能在规定期间内接待安排的监督审核;
d) 获证客户违规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造成不良后果;
e)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导致监督审核无效;
f) 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当;
g) 经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稽查,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h) 获证客户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审核费用;
i) 接到有关获证客户的投诉,并通过核实证明获证客户不再符合认证的相关规定要求;
j) 获证客户因故主动要求暂停认证资格;
k)获证客户违反与中心签订的合同(协议)规定,导致合同(协议)中断。
5.2 暂停认证资格的规定
a)暂停期间,获证客户管理体系的认证资格暂时无效,应立即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宣传和使用;
b)暂停期间,获证客户应针对中心在暂停通知中明示的原因,在暂停通知中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纠正造成暂停的问题,整改到位后应及时通知中心;否则将撤销其认证资格,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c)多数情况下,暂停期限最长为6个月;当暂停期限不足6个月时,中心应在暂停通知中明示;当认证客户遇到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造成暂停的问题,可视企业具体情况,主动缩小认证范围或注销认证资格。
5.3恢复认证资格的规定
获证客户已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即可办理恢复手续,凡因体系运行不正常导致暂停的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按特殊审核程序办理恢复(特殊审核可与监督审核一并进行);获证客户从接到中心恢复认证资格通知后,即可恢复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6. 注销(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6.1 注销认证资格
注销认证资格属于获证客户的主动行为,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中心提出注销认证资格的书面申请,以终止双方的认证合作关系:
a) 因认证依据变更,获证客户不能满足变更后的标准要求;
b)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客户不愿意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c)获证客户遇到客观情况,主动放弃认证注册资格;
6.2 撤消认证资格
撤消认证资格属于获证客户的被动行为,当客户存在以下问题之一,中心有权撤消其认证资格:
a) 暂停超过规定期限,获证客户没有按照规定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要求;
b) 在认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情节严重,已经影响到认证公正性;
c)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多项严重不符合,或严重违法行为,获证客户没有可能在规定期限内关闭;
7. 提供(更新)的认证信息
7.1 中心负责为认证客户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a)对认证活动全过程的说明及与收费有关的信息;
b) 为实施审核做出的必要安排及相关文件;
c) 获证客户应遵守的认证规则和要求;获证客户通过审核后,与认证决定有关的信息及认证证书;
d)获证客户引用认证资格的权利和责任要求;
e)与投诉和申诉处理程序相关的信息资料;
7.2获证客户负责为中心提供并及时更新以下信息:
a)与认证相关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通信地址、员工人数、认证范围及其变化情况等;
b) 与审核有关的文件及运行证据,如管理手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行政许可资质等;
c) 证明遵纪守法的客观证据,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环境(安全)守法证明、“三同时”验收报告、符合手册要求的检测报告等;
d)持续保持认证资格所必须的文件和信息,如不符合关闭材料、认证信息变更申请、再认证(复评)申请、证实认证信息变化的有效证据等;
e)中心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行业惯例向获证客户索要的其它证据和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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